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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竟然无效,这些关键点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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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竟然无效,这些关键点一定要注意

【案例简介】

三年前,郭某去世,留下了一份代书遗嘱,该遗嘱的内容为:“我郭某与何某再婚,再婚前生育一女儿小雨,再婚后,与何某生育一子小何。我现在身患绝症,为解决名下房产继承问题,立此遗嘱,本遗嘱的内容是我真实意愿。拆迁所得两处住房,一处已出售,所得钱款已用于治病和还账,另一处由我丈夫何某和儿子小何共同继承。”
本案中郭某订立代书遗嘱时,她的同事林某、邓某对此予以见证,并由林某代写,录像为证。
现在郭某的丈夫何某和儿子小何,来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郭某的遗嘱合法有效及该遗嘱中所述的房产由何某、小何共同继承。
所以该代书遗嘱有效吗?

【法院观点】

郭某在立遗嘱人处签名捺印,代写人林某分别在证明人、代写人处签名捺印。郭某所立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且充分反映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确认,她的继承人应按照其所立遗嘱对其财产予以继承。

这里需要提示的一点是,郭某所立遗嘱所处分的涉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涉诉房屋中50%归何某所有,50%才属于郭某的遗产。
郭某所立遗嘱中对何某财产的处分无效,对属于其自有份额的处分有效,该遗嘱明确表示涉诉房产由何某和小何共同继承,故法院确认涉诉房产中郭某所享有的50%份额由何某、小何共同继承。

【律师观点】

一.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民法典》未规定用捺指印代替遗嘱人书写姓名这种替代办法,但根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确有一些公民不具有书写遗嘱的能力,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所以应当允许这少许特殊的公民,在代书遗嘱上捺指印代替签名。但是,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签名。
(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二.代书遗嘱见证人资格

1、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以不能作为遗嘱代书见证人。
3、遗嘱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死者的遗产有切身之利害关系,故不能作为见证人。
4、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见证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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