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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国婚姻,儿女怎么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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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国婚姻,儿女怎么抚养

 【案例一】:

  中国女孩小孙在欧洲留学期间认识了外籍华裔小伙小丁,小丁是名动画导演,二人均对艺术有着高度热爱,于是迅速陷入爱河并同居生活。同居后不久,小孙就发现自己怀孕了,想着如何商量跟小丁结婚。但是小丁一听此事,并未明确表示结婚的态度,并以当时正值疫情时期进行推脱。沉浸在母爱当中的小孙并未感到异样,便没有再催着结婚,于是这一托便拖到了孩子出生之后。小孙发现小丁并无结婚之意,甚至对其态度越来越冷谈,于是觉得跟其分手,独自抚养孩子,要求小丁给与每月12000元的抚养费。但是小丁却称受疫情影响,再加上限制出境,之前每年会在国外有很多授课和展览会的收入现在没有了无力支付这笔抚养费,甚至威胁小孙要跟其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一气之下,小孙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将小丁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涉外案件如何确认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比例

【律师观点】:

一、涉外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若子女尚系未成年人,各个国家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规定均不一致,故在确定子女抚养问题上需要考虑适用地法律的相关规定。若根据中国的法律,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成长环境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成长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送达问题

若当事人一方在中国、一方在国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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