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外国国籍后,在中国登记的婚姻是否应予撤销
【案例一】
张先生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3年10月21日加入爱尔兰国籍,取得爱尔兰护照。张先生与季女士2012年2月12日在中国X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0月8日协议离婚,并在X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5年6月8日两人在X民政局重新办理结婚登记,X民政局经审核双方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后,颁发X号结婚证。张先生于2018年1月1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2019年2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以张先生在丧失中国国籍时仍以中国公民身份与季女士登记结婚,登记行为存在瑕疵,双方应先解决该登记效力问题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张先生之后以X民政局为被告,向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被诉婚姻登记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和第五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登记的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本案张先生在取得爱尔兰国籍后,以张先生的名义与季女士共同至X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并提交了其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X民政局经审查后,认定张先生提交的身份材料真实有效并据此作出被诉结婚登记行为,X民政局已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张先生在婚姻登记时未提供《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其本人无配偶证明,导致该婚姻登记缺少婚姻符合实质性要件的证据,无法确定登记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体性规定,故判决撤销该婚姻登记。
【律师观点】
一、涉外婚姻的婚姻登记的起诉期限。
原审针对是否离婚的涉外婚姻之诉,要求先行解决婚姻登记的效力问题。当事人提起撤销婚姻登记的诉讼,不需要再考虑起诉期限的问题。
二、隐瞒加入他国国籍的事实而进行婚姻登记的离婚诉讼。
不能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先提起确认婚姻登记效力的诉讼,或者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三、对于隐瞒加入他国国籍的事实,而进行婚姻登记的效力。
我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据此,若取得外国国籍后,未及时主动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以其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名义与他人共同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亦未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本人无配偶证明等申请材料,导致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无法核实婚姻状况,超越职权范围作出被诉婚姻登记行为。据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该婚姻登记行为应当判决撤销。
【法条链接】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