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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美国缔结婚姻,离婚纠纷起诉地该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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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美国缔结婚姻,离婚纠纷起诉地该如何选择

【基本事实】

张先生和李女士(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在美留学期间相识、相恋,2017年在美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二人原计划回国发展,李女士于2019年带着女儿先行回国定居,张先生继续留美工作。2020年,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张先生遂推迟回国计划。2023年新冠疫情影响减弱,张先生却仍迟迟不愿回国,二人分居两地沟通减少导致矛盾不断,李女士认为其与张先生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就离婚相关事宜协商未达成一致,遂考虑起诉离婚。

【律师点评】

一、婚姻效力问题:在美国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在国内有效?
离婚的前提是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倘若实际上并不存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的有效婚姻,就不存在国内离婚的法律基础。首先,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关系要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结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的要求[1],并且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张先生和李女士在美国登记结婚,其结婚条件和结婚手续必然符合缔结地法律,且张先生和李女士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之婚姻无效的情形,故二人在美国缔结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在国内亦受认可。

二.平行诉讼问题:如对方在美国先起诉离婚,国内法院是否还有管辖权?
李女士担心如果张先生在美国也提起了离婚诉讼,且时间上还早于李女士在国内起诉,国内的法院还会不会受理,或者已经受理后会不会驳回起诉的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基于上述规定可知,张先生和李女士的离婚纠纷在我国法院和美国法院均享有管辖权时,产生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我国法院基于司法主权原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管辖权,不受外国法院是否已经行使管辖权的影响。同样的,李女士向我国法院起诉、我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无论是否先于美国法院,只要我国法院先作出判决,我国法院将不予受理美国法院或者张先生提起的关于请求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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