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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民已在国外判决离婚,还需在中国再次起诉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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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民已在国外判决离婚,还需在中国再次起诉离婚吗

【基本事实】

原告孟某与被告阴某于 1988 年在中国天津登记结婚,于 1991 年 10 月生育一子。此后,二人移居英国并加入英国国籍。2015 年 8 月 5 日,英国中央家事法院家事法庭判决孟某与阴某婚姻关系解除。阴某于 2017 年经英国出具单身证明后在中国与他人登记结婚。孟某持中国护照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阴某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观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孟某定居英国,于 2010 年 7 月 19 日获得英国护照,取得英国国籍,其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孟某未就其退出英国国籍及重新取得中国国籍提交任何证据,故本院无法认定孟某系中国公民。双方均非中国公民,且婚姻已经外国法院判决解除,孟某起诉离婚没有依据。裁定:驳回原告孟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情形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故已丧失中国国籍人士,非经再次申请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不会自然恢复中国国籍。在涉外家事纠纷中,如双方均已经加入外国国籍且双方已经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即使双方婚姻缔结地在中国境内,该外国法院判决无需再经过中国法院承认。因此,上述案件中本院驳回了孟某的起诉。另需说明的是,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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