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外国老公在国外结婚,能回国离婚吗
【案例一】:
中国女孩小李和新加坡小伙小陈2014年在新加坡婚姻注册处注册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二人便孕育了两个女儿,均为新加坡国籍。本是一场浪漫的跨国之恋,却由于不同国家的不同文化及生活方式,导致二人之间出现了许多不可调节的矛盾。于是,双方于2020年3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两个女儿目前均随母亲小李共同生活。婚前小李及其母亲出资购买坐落于F市房屋一处,该房屋于2015年7月20日进行产权登记,登记房屋所有人为小陈,共同共有人为小李,现小李和二个孩子居住在此房,现在夫妻双方决定诉讼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中,夫妻双方国籍不同,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诉讼管辖如何确定呢?
【律师观点】:
一、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从离婚的方式来说,涉外离婚案件分为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若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适用法律。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可以参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若当事人双方诉讼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二、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一)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
通常来说,在中国的涉外婚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由于有的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如财产标的额比较大,一审也有可能由中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1、对与中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申请承认。
2、中国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内容,中国法院不作承认。
3、中国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对中国和外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请求外国司法部门确认其域外效力;和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确认其效力的,必须在境外重新进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