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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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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基本事实】

张某和李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但因双方前期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李某对张某逐步冷漠、不理不睬,并偷偷将房子挂在交易平台准备出卖。张某认为李某欺骗自己的感情,存在骗婚骗房的可能,双方矛盾升级。在沟通无果后,张某来到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分割涉案房产。

离婚案件受理后,为了防止李某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张某向法院提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涉案房产,并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作为担保。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并依法裁定查封李某名下的涉案房产。该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律师观点】

一.为什么要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由人民法院对与案件相关的财物所采取的限制处分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夫妻双方一旦闹到离婚的地步,无论是否进入诉讼状态,一方都有可能为保住所谓的“自己的钱”,提前进行财产转移或隐匿的行为。即使该行为明显违法,但仍有极大可能对另一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就是保障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二.何时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如果在离婚纠纷中出现了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那么该方可以申请诉前保全。

当然,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被申请人不因保全不当而遭受损失得不到赔偿,申请人在提出保全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保全申请。就担保的形式而言,申请人既可以用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也可以用第三人的财产提供担保。通常在司法实践中,为减轻申请人负担,还可以向相关保险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担保。


三.如何加快财产保全的处理?

1.委托专业的婚姻律师进行财产保全,及时跟进法院保全工作,减少或者规避保全工作中因为接洽不畅所产生的时间损耗甚至是保全失败。

2.学会取舍。财产保全需要时间,财产越多保全时间就越慢,因此懂得取舍才能让利益最大化。

3.财产保全申请书中的排序。财产保全申请书中提供的财产保全线索,要根据财产重要程度按照顺序依次排序,并书面告知法院应当优先保全最重要的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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