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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性婚姻能要回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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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性婚姻能要回彩礼吗

【案例一】

小徐和小慕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二人共同生活6年之久。小慕婚后多次向小徐表达其想要孩子的心愿,但小徐以工作忙为由拒绝与小慕发生性关系,二人的婚姻成为了无性婚姻,双方至今未有孩子。小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慕退还彩礼12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考虑到双方自由恋爱并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已经6年,结婚时间较长、离婚主要原因等因素,一审法院对小徐主张返还彩礼,不予支持。关于小徐所述双方未发生性关系一节,主要原因不在于小慕。

小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起诉,称其因彩礼导致家庭困难,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案件事实,依法改判小慕返还彩礼。

【争议焦点】:

夫妻二人未发生性关系,主要原因归责;彩礼是否导致徐某家庭困难。

【法官点评】:

二审法院认为,二人结婚近6年时间,小徐主张与小慕没有一起共同生活过缺乏证据支持,亦不符合常理,小慕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小徐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小徐有关没有共同生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小徐主张向小慕交付彩礼12万元,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小慕亦不予认可,二审庭审中仅认可收到4.5万元。4.5万元数额较小,小徐未提交证据证实支付该4.5万造成其家庭生活绝对困难,故一审判决驳回小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律师观点】:

一.彩礼返还范围

1.从法律上来说,给付彩礼的性质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起所附条件应以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为目的,如果所附条件未达成,赠与方就可以目的未达到为由要求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因无性婚姻导致离婚后,男方企图以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根据其真实的经济条件判断。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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