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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有产权证,离婚后就没我的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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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有产权证,离婚后就没我的份了吗

案例一

孙女士和陈男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于XX村2号自行修建了一套两层小楼,价值100多万,但没有产权证。现二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却对这套房子的分割产生了争议。孙女士认为,虽然这套房子没有产权证,但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修建,理应一人一半。但陈男士认为,2号自建房是自己告母亲出资盖的,涉及案外人利益,不能分割。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2号自建房能否分割?

【法院观点】:

本案中,法院最终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认为,XX村2号自建楼尚未办理房产证,又涉及案外人利益,因此法院暂不处理房屋归属及分割问题,建议取得房产证后再分割,最后,孙女士撤诉。

律师观点

本案农村自建房属于“小产权房”,这不是法律术语,是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一种约定俗成的称呼,其名称的来源与大产权房相对而言,它是指由乡镇政府颁发使用证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在现实中往往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因此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小产权房法院不予分割处理物权,但是可以处理居住使用权或者分割财产权益。对于涉及案外人利益,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如:购买该房屋时案外人进行了出资(通常为双方的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或当事人主张小产权房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是签订购房合同的人却是案外人的,法院也不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处理,需另行起诉。

【拓展点睛】

“小产权房”相似的还有“经济适用房”,那么什么是经济适用房呢?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一、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人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是国家为照顾中低收人居民购房而实施的优惠措施,建造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提供的。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书所代表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样,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购买人要按经济适用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

二、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人群有哪些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主要是那些收入3万元以下的困难家庭,而且,老师和一些离退休职人员有优先选择的权利。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要求:所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员,必须是职工单位出示住房情况、收入情况以及审查的证明。(没有职业单位的人员,可以去你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最后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就可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是按照保住本钱、从中获得一点点的利润。而且,经济适用房的最低标准是每平方米1500元,但是,会根据你所想要购买的地段等等不同情况来适度上涨。

三、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可以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分为两种:一种是房子的主人已经住满了5年的期限。另一种就是还没有住满5年的期限。这个时间是根据购买房屋所取得的契税完税的凭证时间,或者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的发证时间作为标准。

(1)已经入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房主就可以根据市场的价格卖出去。但是,在卖出去的时候,业主需要根据双方成交资金的10%来补缴综合地价款。

(2)对于那些没有住满5年期限的经济适用房,因为有政策规定,没住满5年之前,不可以按照市场上的价格进行售卖。所以,确实需要售卖经济适用房的房主,只能比市场价格低一些售卖。并且,购买住房的人必须是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还有一种就是由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收购。

四、买经济适用房后的结果

我们国家的买卖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是,按照市场上的价格所售卖的经济适用房之后,就不可以再第二次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其他有保障性的房屋。如果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是按照原来的价格卖出去的,那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仍然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还可以第二次购买其他地方的经济适用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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