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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上签字竟成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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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上签字竟成离婚协议

【案件事实】

2011129日,小印闵登记离婚。同日,双方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就有关事项达成约定如下:1.双方名下现有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的存款事项无任何争议;2.男方放弃老房拆迁安置的四套房产的所有权;3.双方均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欠债务的,以谁借谁还为原则,由各自承担。2019910日,四套房屋拆迁,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印称,离婚协议系印在其女儿的诱使下,在一张写有“离婚协议”的白纸上签名,签名后,再冒充印的笔迹补充完整。因此该离婚协议不是印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签名不代表对离婚协议的认可。而闵及印女儿均对此予以否认。

【争议焦点】

印某与闵某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裁判结果】

闵某、印某的离婚协议系民政部门备案登记档案资料,且已备案多年,印某提出不认识该协议上的内容、不识字等理由均不足以推翻该离婚协议的效力,关于协议约定“男方放弃老房拆迁安置的四套房产”,结合离婚协议签订时,仅有被拆迁房屋系与双方有关的争议房屋,且2006年的协议亦约定了安置四套房屋,故虽该四套房屋涉及他人的利益,但印某放弃动迁安置中与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并赠与女方的意思表示明确,法院对闵某主张印某在被拆迁房屋中的拆迁补偿利益归于闵某的主张,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中,原告印某称其仅在白纸上签名,其他文字为其女儿冒充其笔迹写成,但是并没有提及做笔迹鉴定的部分,律师认为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民事主体的笔迹若是超过了六个月,那么即使再专业的鉴定方法也是鉴定不出结果的,此时笔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通过这一案例希望提醒大家,在任何文件签字,都意味着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在签署自己名字时一定要十分慎重,必须充分了解签字的法律后果尤其不要签在空白页面上,以防被人设计利用,导致不可挽回的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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