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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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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基本案情】

小凌于2010年12月1日入职某物流公司。2021年10月,该物流公司开展全员竞聘上岗,小凌竞聘货车司机岗落选待岗。2021年12月6日,物流公司约谈小凌,并介绍了当前的岗位仅剩理货员,但小凌在岗位选择时仍然选择货车司机岗。2022年2月7日,小凌向物流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书》。同日,小凌以该物流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待岗工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物流公司向小凌支付经济补偿、绩效工资、待岗工资合计42132.21元。物流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物流公司安排小凌长时间待岗,未给小凌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其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法院查明的情况,物流公司确有克扣其工资的情形,物流公司应向小凌支付经济补偿、绩效差额、待岗工资差额,故依法判决物流公司向小凌支付经济补偿、绩效差额、待岗工资差额合计40 256.42元。

【律师观点】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非因劳动者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为保障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依法需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在用人单位、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且协议目的已经达成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必要性和确定性,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本案中,物流公司安排小凌长时间待岗,未给小凌提供劳动条件,导致小凌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依法判决物流公司向小凌支付经济补偿,对用人单位以“竞聘上岗”“调岗”之形,逼迫劳动者离职之实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企业尊法守法、合规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用工环境。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