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打欠条借款,妻子还要共同偿还吗
【基本案情】
小张和小王系夫妻关系。2021年,小张因家庭经营生意需要,向小刘借钱,并出具一张借条,其内容为:“借条今借刘x(400000.00元)肆拾万元整 张x 2021年1月16日”,上面有小张的签名。当天,小刘向小张妻子小王的账户转账400000元。借款到期后,小刘多次催讨,小王辩称虽然小刘向其账户转账400000元,但其对这笔借款不知情,不应该承担偿还责任。小刘无奈,遂将夫妻俩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经法庭调查核实,借条虽由小张一人出具,但借款400000元系由小刘直接转至小张妻子小王的账户。小张在庭审中自述借款是用于家庭经营生意需要,且小刘与小王之间有多次银行转账往来,应认定该笔借款系基于张某和王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对于小王辩称其对转账400000元不知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故法院将涉案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小张、小王对该笔债务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律师观点】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它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作为债务主体。
二、夫妻共同债务类型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和家事代理等情形所产生的债务。
而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属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类的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夫妻双方以“明示”方式共同签署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夫妻一方先行签署借贷合同,另一方以事后同意或者以行为等“默示”方式对借贷表示追认或者同意。这两种情形所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在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互享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可以享有单独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内,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是否明知或者事后追认,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基于家事代理而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