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转移财产,我的权益怎么保障
【案情简介】
小鲜(男)、小黄(女)系夫妻,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小型轿车一辆,2017年小鲜出游时发生交通事故车损,保险公司赔付11万余元,在保险款赔付到位前,小鲜在银行支取存于小黄名下存款16万余元,并于当日购买小型轿车一辆。保险赔付款到位后,小鲜将8万元定期两年存入银行,后小鲜将该款取出。2021年,小鲜将小型轿车转移登记至案外人小张名下,经法院委托鉴定评估公司估算该车目前价值为9万余元。小鲜起诉与小黄离婚,小黄主张小鲜有转移财产行为,应当不分财产。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鲜支取小黄名下存款后购买车辆,又将车辆擅自转移登记在案外人小张名下,并在收到保险赔付款后自行存款,其抗辩已经用于日常花销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认定小鲜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从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按3:7的比例进行分割,女方分得70%的共有财产。小黄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夫妻共有的现金存款由一人掌管,房产、车辆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况较多,当另一方为家庭主妇时,因其对家庭财产状况不甚了解,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于弱势。掌握财产的夫妻一方隐匿、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一定隐蔽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是否是隐匿、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一定难度,对妇女权益保护十分不利。本案中,夫妻双方已发生矛盾,在分居期间,男方取出存于其名下的现金存款,并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过户登记到他人名下,且对钱款去路不能进行举证,应当认定为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实务中,应当首先固定夫妻共同财产数额,理清财产走向,有大额财产去向不明的情况应加大对掌握财产一方举证要求,超出日常生活中合理范围的资金流向,应慎重审查,结合具体案情在分割财产时向弱势一方倾斜,有效的保护妇女在离婚中财产分割的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