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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内加名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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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内加名能反悔吗

【案件事实】:

2012年,小陈的父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将产权人登记为小陈一人。2015年,小陈小姜走进了婚姻殿堂,这套房屋便成了两人的爱巢。婚后,小姜多次向小陈提出要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屋的房产证上,但由于小陈的父母极力反对,小陈始终没有同意,夫妻两人经常为此争吵。20205月的一天,两人因琐事再次产生争执,小姜一气之下对小陈重申:“你要是再不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咱们就离婚吧!”小陈生怕妻子真的要离婚,于是便瞒着父母,在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上加上了小姜的名字,两人各享有50%产权份额。

小陈没想到的是,加名字的当天晚上,小姜又与其发生了争吵,并再次提出离婚。没过几天,小姜便带着女儿搬回娘家居住。小姜在母亲的陪同下回小陈家中取生活用品的时候,两家人一言不合矛盾升级,甚至还砸坏了家里的家具家电。20215月,小陈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小姜离婚。庭审中,小姜表示不同意离婚、还想与小陈和好如初。因当时双方并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小陈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双方夫妻关系仍然没有任何缓和。于是,小陈又起诉到人民法院,这次的诉请是要求撤销自己对小姜房产份额的赠与。

【争议焦点】:

小陈认为,小姜利用自己想维系夫妻感情的心理,欺骗自己向其赠与房屋产权,但没有履行房屋赠与所附的维护婚姻关系的义务,构成欺诈。

小姜则认为,自己不构成欺诈,小陈对自己的赠与是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附义务一说,房产证加名后,自己也一直努力与小陈修复感情,因此不同意小陈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赠与发生在“夫妻”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中,婚姻关系的基础在于情感,夫妻关系的维系或改善需要夫妻双方甚至是双方长辈长期的、共同的努力,是家庭成员应承担的人身、道德层面的义务。

小陈小姜长期因房产是否加名而争吵,现加名虽已完成,但在此事中暴露出的家庭问题对两人感情的不利影响仍将持续一段时间,不可能瞬间消弭殆尽;同样地,即便双方均愿意以此为契机调整自己的认知和行为,情感的修复也需要时间。目前两人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仍有改善的可能,即使将来两人离婚,也未必仅能归责于其中一方。双方更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情感,并肩负起家庭的责任,而非仅通过建立某种“财产性合同”维持婚姻。

最终,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姜在接受赠与前后的行为不构成对小陈的欺诈,小陈主张小姜未完成赠与所附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故对小陈主张撤销其已完成的赠与,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小陈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一、“婚前房产、婚后加名”不得随意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小陈的父母在小陈婚前出资为其购买的房屋,属于小陈的婚前财产。婚后,小陈在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上加上妻子小姜的名字,属于对小姜产权份额的赠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若赠与房产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则因财产权利的转移已完成,一般难以撤销。

二、赠与合同能够撤销的特殊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赠与能够撤销的特殊情形有:

1. 若受赠人系以欺诈手段使赠与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赠与,则赠与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

2. 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则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小陈主张小姜对其实施了欺诈,导致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小陈小姜作出赠与之前,两人仅处于经常争执的常见婚姻困境,并无证据显示小姜此时已决意离婚或系故意先骗取小陈的房产、再进行离婚;而小陈自身亦希望通过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来改善、维系夫妻感情。赠与完成之后,提出离婚诉讼的亦是小陈,因此小姜的行为难以构成对小陈的欺诈。同时,该赠与并未约定相应的义务,小姜不履行赠与所附义务之观点亦不成立。因此,本案中的赠与并不符合可撤销的特殊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657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661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663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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