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被查封房屋”的确权之诉,应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法官说法
律师观点
本案充分暴露出借名买房行为隐藏的巨大风险。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即便确实出了钱买房,但如果仅仅是口头约定借名,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等有力证据,一旦涉及房产确权纠纷,想要证明自己对房屋拥有实际所有权难度极大。而出借身份的一方同样也有风险,要是实际出资人无法按时偿还与房屋相关的债务,出借人很可能会被牵连进法律纠纷,个人信用和财产权益都会受到负面影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明确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基本审查程序、裁定结果以及后续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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