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7695495687
服务项目
针对“被查封房屋”的确权之诉,应否得到支持?
当前位置:首页 > 针对“被查封房屋”的确权之诉,应否得到支持?>

针对“被查封房屋”的确权之诉,应否得到支持?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微信图片_20240903172157.jpg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刘女士本是亲戚,却因借款事宜闹上法庭。此前,法院已作出判决,明确刘女士需向李女士偿还一笔高额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女士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刘女士名下却没有可供执行的实际财产。

   后来李女士发现,登记在第三人陈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实际上是刘女士出资购买的,只是借陈先生之名进行登记。李女士认为刘女士此举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债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刘女士所有,并要求刘女士承担诉讼费用。

    但法院经调查发现,这套房屋登记时间较早,上面还设置了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某银行。因陈先生未能偿还借款,银行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被另一法院查封。之后,该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刘女士和陈先生需共同偿还银行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等费用,如果二人不能按时还款,银行对这套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目前房屋仍处于查封状态。最终,李女士起诉的法院裁定驳回了她的起诉。


法官说法

    在这类案件中,法官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则进行裁定。根据相关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必须查询所要确权财产的权属状况。如果该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主张权利。

     这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顺畅和公正,防止在财产处于查封状态下进行确权审判,避免出现执行冲突,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本案里,涉案房屋已被查封且处于执行程序中,李女士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依法驳回,同时引导她通过合法的执行异议程序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律师观点


    本案充分暴露出借名买房行为隐藏的巨大风险。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即便确实出了钱买房,但如果仅仅是口头约定借名,没有签订书面协议等有力证据,一旦涉及房产确权纠纷,想要证明自己对房屋拥有实际所有权难度极大。而出借身份的一方同样也有风险,要是实际出资人无法按时偿还与房屋相关的债务,出借人很可能会被牵连进法律纠纷,个人信用和财产权益都会受到负面影响。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可能存在转移财产、损害债权的行为时,一定要及时采取合法措施,比如申请财产保全,尽早固定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像李女士这样,虽然发现借名买房线索后起诉维权的想法合理,但由于没有充分考虑房屋已被查封的状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才导致起诉被驳回。不过,李女士依旧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提出书面异议等方式,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明确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基本审查程序、裁定结果以及后续救济途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微信图片_20240903172531.jpg

视频号:华华说法


微信图片_20240903172535.jpg

微信号:-17695495687




长按二维码识别并关注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友情链接